网友不是公主问:
  公司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入职7天内,如果企业觉得你不适合本岗位,则有权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核发此时间段的工资。这七天叫磨合期,也就是没有工作要求,不对你有任何考勤、任务量的考核。有个法务专员入职工作第六天,就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春游,第九天回到公司岗位,被通知你不适合本公司,你可以离开了。请问针对这样的规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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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6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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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问:
  我半年前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可是到现在公司还没有与我签合同,一直是按照试用期看待,这使我很困惑。
  另外,每月所发的工资也是按照天数计算。而当时进公司时我与公司方面达成的(口头)协议是,第一个月按照见习看待(实际上我已经有数年工作经验),按天计酬;第二个月起则进入试用期。但是,直到现在,每月公司发给我的工资都是按照天数计算,全勤也是一样。结果每月都比约定的工资要少几百元。我曾经向公司方面提出过这个问题,可是公司方面说就是这样没有错。因为是口头约定没有凭据,我是苦不堪言。
  鉴于上述情况,我想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但是又担心能不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特向您求教以下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点。
  1.我已经有数年工作经验,公司该不该与我约定见习期?如果不该,公司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什么赔偿?怎么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我能够拿到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吗?2倍工资是否包括已经发的那部分工资?
  3.面试时我们约定的工资是税后5000元,而公司方面则按照天数计算。公司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够拿回少发的那部分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吗?补偿金怎么计算?
  4.关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怎么解决?怎么计算?
  5.如果公司方面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6.关于经济补偿,应该怎么计算?
  7.我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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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朱九真问:
  如果外地员工要二胎,而且已怀孕,但是其没有生二胎的指标,公司是否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指标,是否和头胎员工享受完成同等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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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qq51问:
  本人28岁未婚,但现在用人单位都要求已婚已育,难得几个面试的机会,都会被问及打算何时结婚,然后就是遥遥无期的等通知。我现在真想简历上写已婚已育,请问用人单位会查吗?我这样做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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