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0]7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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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不指定 2011/01/11 15:32 | by 阿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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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受害者2011问:
  我是名受害者,在公司做了6年的财务工作,老板在找不到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因为我还在哺乳期,采用律师钻法律漏洞的方法,强行要求我换工作地点。我原来是在上海市区上班,换我到郊区工厂上班,这样我上下班很不便,以此让我自动提出离职,这样就可以不需要赔偿我。这种做法没人性,简直就是人渣。在赶走我的当天就在网上开始招聘新人。
  对于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怎么为自己维权?因为似乎是可以要求换工作地点的。
  我的亲身经历希望大家不要被这家公司所骗,不要被它表面的光鲜蒙蔽了。大家要投简历千万别投这家公司,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网友NectarH问:
  我是2008年加入该公司的,打算2011年1月10日我自己辞职离开现在公司。
  公司合同写明:“做满一年(1月1号到12月31号)就会给职员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实际就是年底双薪的那一个月奖金,去年的工资条写为奖金)
  合同还写明:“生活补助金是农历春节前发”(但没规定前几天发),“在生活补助金发放前提前离职的人员不享受此生活补助金”。
  请问下,从现行法律角度看,我于2010年1月10日辞职离开公司,该不该拿2010年度的年底奖金(即该公司的生活补助金)?离职人员不享受的约定是否有效(跟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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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学习再学习问:
  如果用人单位觉得某劳动者工作态度不好,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么?依法支付补偿金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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