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jiaoguangtian问:
  劳动合同到期时想辞职,但是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没到,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具体是这样的:培训合同规定了6个月的培训期,并要求培训结束后服务2年,但是服务期限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而且实际只提供了不到3个月的培训,并且没什么实质的培训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结束时想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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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证据可否由单位提供?

[不指定 2008/05/18 13:11 | by 阿克 ]
  网友木之一问:
  我于2008年5月离职,07年4月份以前公司一直实行日工资,虽然有支付加班费,但是都是按日工资/工时支付的,可是07年4月份公司改制度了,把1~3月份的加班费都扣除了,从07年4月份起,公司就再没有支付加班费,我现在是否可以讨要07年至今的加班费呢? 我现在只有10月份以后的加班申请表,6月~10月的其他加班申请表都在以前的串休时用了,还有5月份之前的加班申请表都因为当时的公司规定上交办公室了,而且在和公司领导讨论加班费的问题的时候,公司领导似乎也想到我有诸如申请仲裁的想法了,还伴有威胁的语气说“医药行业其实挺小的,别太冲动了,到时候弄得自己都收不了场”之类的话,也就是说,我现在要求公司方面提供我加班的证据似乎不太可能了,那我是否可以拿着我现有的证据申请仲裁呢?我应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对吗?还有就是,会不会像公司的那位领导说的那样,在同行业里给我将来找工作带来影响呢?我现在只是知道我可以申请仲裁,具体应该怎么做?谢谢专家!
  最近看到一些人士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一些观点,有些说的十分在理,但有些我也有不同看法,在此作一些探讨:

  有观点认为:“草案”第6条规定“没有规定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至少应该加上‘无正当理由’的前提,否则很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 并举例说,如一家单位在招聘时说好月薪1万元,但劳动者上班一段时间后,却只打算开出3000元的月薪。如果根据这条法律,劳动者就面临“签还是不签”的困境,签了待遇锐减,不签企业则可直接“炒鱿鱼”,不需支付赔偿金。
  这个假设是对的,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可能性。不过这一个可能性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制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所以一般在劳动者没有同比岗位,或者招聘时承诺薪水过高的时候,才容易出现招聘时说好薪资,录用后却大幅度降低的情形,以此迫使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这样做没有意义。

好心办坏事的募捐

[不指定 2008/05/14 13:25 | by 阿克 ]
  四川地区的地震牵动全国人的心,各单位纷纷开始组织募捐活动。有些单位为了能够表彰那些捐款数额高的同事,要求每位捐款的人登记金额。但是这样矛盾很容易发生。
  募捐活动一开始,大家都慷慨解囊,为灾区尽一份力是大家都自觉做的事。在登记时,几个同事看到别人捐的比自己少,于是就去嘲笑他们,这时被嘲笑的同事感觉面子怪不住,非常生气,和同事争吵起来。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是该规定却忽视了一个细节:如果员工上年未做满全年,破月入职的话,破月是否该计入平均工资的计算月份?
  网友rice问:
  我在07年6月跟深圳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5月份上班),职位软件工程师,约定服务年限是3年。
  在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三)双方认定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期内,每月发放工资的80%,预留20%作为违约保证金,累计到10000元,停止预留。乙方违约,则扣留违约保证金的,并应缴交差额部分。甲方违约,则归还乙方违约保证金(连本带息,按活期利率计算)。(四)其它约定,合同期满,违约保证金则一次性归还乙方。”
  另外在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了乙方(也就是我)解除合同的条款,只有甲方。
  当时找工作心切以及没有多少社会经验,草草的把这两份行政递过来的合同协议都签了。进了公司,内部做了简单的培训,快一年了感觉人挺没成就感的,老是做一些琐碎的事,学不到多少东西,工资也低。
  1、现在工资每月被扣掉500元(合同约定的20%),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我以后在未满3年服务期限辞职,会不会要赔偿公司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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