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七日

Tags: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事务中心: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Tags: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
沪劳保关发[2002]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Tags: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Tags:
分页: 56/63 第一页 上页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下页 最后页 [ 显示模式: 摘要 | 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