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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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35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对原由单位负担的职工生育医疗费、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费、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和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健康检查费等的处理意见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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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2]4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号发布)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 38号)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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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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