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35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对原由单位负担的职工生育医疗费、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费、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和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健康检查费等的处理意见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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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2]4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号发布)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 38号)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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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劳动部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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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不指定 2007/01/01 18:17 | by 阿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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