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部发[1993]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发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对这一问题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这一意见,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过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下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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