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个女工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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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7/12/09 18:34 | by 阿克]
  刚刚写了篇文章帮劳动者求情,结果现在不得不写篇文章帮企业说话。
  让我如此“尴尬”的是今天《新民晚报》上的一篇报道《外高桥一企业53名女工被集体辞退》。大致内容是外高桥一家企业有53名女工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约了,于是女工找总经理说理,公司在记者的压力下被迫同意按照工作年限给予每年半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
  我看了这报道很激动。原因不在于公司不考虑员工感受,一下子终止53人劳动合同;不在于女工找总经理上访;而是在于记者的立场。“和谐”社会难道连法都不要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经济补偿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经济补偿金。为什么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指导作出的合法行为就得到如此不公正的对待?法是什么?法不就是对自然人和法人行为的指导吗?难道不是大家都应该在法的框架下做出自己的行为吗?如果1个女工被如此对待,是否记者就认为事件太小,没有报道价值,就不会介入,该女工就不会得到这半个月的生活补助呢?到底是法大,还是记者大?
  有人想,这是民生嘛,记者这样做是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啊!我不反对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但是伸张正义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该企业合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记者有什么理由去强迫企业多拿出法律没有规定的钱来作所谓的“补助”?
  又有人说,那是法不合理嘛。对,法是不合理。我们不是因为这个不合理而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了吗?但是既然新法还没有开始实施,就不能提前要求企业按照新法的规定执行。法是国家内所有主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不能因为一些感情就变换立场。
  这篇报道,记者邵宁还写了篇社评。邵记者常跑劳动这条线,我很熟悉。但是邵记者也质问公司这样做有没有通过工会?有没有与职工代表协商?有没有按照上海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公司能尽快给个说法。让我很失望。不知道邵记者在带徒弟发稿前有没有向劳动部门咨询一下?终止劳动合同哪部法律上说要通过工会,与职工代表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那些都是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套路。
  依法治国,容易么?不容易!

劳资关系 | 评论(1) | 引用(0) | 阅读(2399)
马小哈
2007/12/25 10:01
颇有同感。一连串的质问颇有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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