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50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其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2005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6823元的60%为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计入;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暂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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