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斐气十足问:
  我是去年6月进入公司的,但公司一直不和我们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直到12月底,劳动部门通知要来查时,公司才和我们签署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写明工资多少,甚至连公司公章都没有。主管领导和我们说要么签字,要么马上走人。由于我们的工资是平时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的工资到年底才发,如果不签字,剩余的钱就拿不到,我们才被迫签下了合同。
  过完年上班后1月份的工资迟迟不发,社保也不帮我们交,按照规定1式2份的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2月最后1天我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在3月1号开始不去上班,在3月26号时,公司发了1月份的工资,但是没有我的,和公司领导协商,就说我没有提前1个月,所以1月和2月份的工资一分不发。在这种情况下,我2个月的工资能拿到吗?另外如果我通过劳动仲裁,这半年多的社保可以要求补偿给我吗?
  阿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的一大目的就是促使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员工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此,该法专门设计了以下条款保障这一目的有效达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当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拉动报酬时,或者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员工可以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并且还能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这样一来,你应该获得以下权利:
  1、补足1月以来的未发工资;
  2、补齐去年6月以来缺少的社会保险费;
  3、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对此不愿意支付,还有一个条款可以使用: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这条规定,你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其对公司的查处,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劳资关系 » 问答 | 评论(2) | 引用(0) | 阅读(2665)
BB
2009/08/18 21:57
谢谢!shy
BB
2009/08/08 10:01
你好,我是外地户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去年8月份到公司W(进入W时我已经持有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至今年8月份),和公司说好交金部分费用自己出(不管是社保交金还是综保)。我之所以同意社保/综保费用全部自己出是因为W录用我时说公司的每个员工每月/每年可以拿多少多少奖金/提成(除去基本工资),我想这些社保/综保费用和我可以拿到的薪资比完全是小数目,就同意了。但是进去后不久就发现,原来情况并不是这样。公司里的员工没有一个人可以拿那么多提成,因为根本就没有业务。而我也每个月只有一点可怜的基本工资。本来想交金的,但是除去交金,基本工资所剩无几,我没有办法,只能同意说:我只要交综保。(那个时候我是有居住证的,并在有效期内)。这样一直交综保到我今年5月份离开W。请问W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W是否必须给我交金的?

另外有个问题,今年我离开W,来到H,H是通过外服办理人事事宜的,在我续办居住证/开立社保账户/入职时,外服要求我提供前公司离职证明,但是W不肯给我。请问W是否可以不给我?它不给我是否违反法律?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等,它是否会受到相应处罚?
阿克 回复于 2009/08/09 21:01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单位应出具证明,所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这没有处罚,仲裁结果就是帮你开张离职证明。(估计你去仲裁立案处,那里会有人帮你先联系单位调解,单位若肯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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