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是该规定却忽视了一个细节:如果员工上年未做满全年,破月入职的话,破月是否该计入平均工资的计算月份?
举例来说:某员工2007年8月24日入职,每月工资4000元,8月工作缺勤17个工作日,其8月工资为749.52元,在计算其全年收入时,总计为16749.52元,那分母为5还是4?按照严格的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做法,应该按5为分母计算,但是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人8月没有全月入职。
最合理的做法是,8月不是全月工资性收入,应该不计算入内,按照16000/4的公式计算,但这一点我暂时还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看客若有这方面的文件,欢迎告诉我,谢谢!
举例来说:某员工2007年8月24日入职,每月工资4000元,8月工作缺勤17个工作日,其8月工资为749.52元,在计算其全年收入时,总计为16749.52元,那分母为5还是4?按照严格的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做法,应该按5为分母计算,但是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人8月没有全月入职。
最合理的做法是,8月不是全月工资性收入,应该不计算入内,按照16000/4的公式计算,但这一点我暂时还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看客若有这方面的文件,欢迎告诉我,谢谢!
2008/05/13 11:32 | by
最合理当然是按天数折算。
如例子中应该按:16749/(4+6/23)。
对此问题还是有必要规定的,否则计算口径不一致,实在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