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叫板劳动部 麦当劳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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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7/04/08 16:53 | by 阿克]

  近来全总又很风光。以广东省总工会为排头兵,麦当劳的兼职学生打工工钱问题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全总认为,麦当劳等快餐企业给兼职学生的报酬只有4元/小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

  开始,麦叔叔回应说,兼职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所以没有必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全总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全总的论据)
  接下来,麦叔叔又说,全国总工会不是执法部门,合法不合法也论不到它插嘴。
  全总奋而反击,什么叫我们是执法部门,我们又没说要执法!(已经基本接近于吵架状态)

  可以说,这几年来全总越来越会作秀了。从当年的沃尔玛事件,到如今的麦当劳事件,无一不活跃着全总的身影。但是这次大家也许忽略了一个事实:劳动部门在哪里?为什么劳动部门不出来说话呢?
  劳动部门不会出来说话,这是全总在“逼宫”呢!
  实际上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的意思很明确,在校学生在外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两句一合并,在校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基于劳动法的最低工资制度也不适用于在校学生。从现有法律法规看,麦当劳的做法并不违法。
  对此全总是否不知道呢?显然不是。4月9日出版的《21世纪经济报道》引用某“研究中国劳工问题”的专家意见传递了全总的想法:“309号文(即上述《意见》)的颁布是在特殊的计划经济时代。……与目前大学生前往麦当劳、肯德基打工的性质不同”可惜这位专家不知道,《意见》是1995年颁布的,离1992年建立市场经济已有3年,劳动法也已于1995年实施,孰不见国家有那么多50年代、80年代的劳动法规文件尚在发挥着勃勃生机,一份95年劳动法实施后的文件竟然变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陈年老词,而且竟然老得已经可以被全总直接视而不见了。真是有意思。
  学过法理的人知道,劳动部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法律法规又是人们平时指导自身行为的重要依据。麦当劳按照国家部门规章的指导做出自己的行为,何错之有?!全总认为该规章有问题,是否应该先与发文部门协商修改,而不是给依法执行的群众们直接扣上个大大的帽子呢?
  依法治国,难道又一次在全总的面前失去了效力了吗?
  在一些报道中,我们似乎能够看到一些端倪,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他的“心声”:“工会的职责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早全国其他城市和广东省内某些地区,已有麦当劳和肯德基组建了工会。”
  全总这一次作秀,又为工会费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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