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一,企业解读与政府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在《条例》第二条中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绝大多数企业对这一条款的理解都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但是据12月28日的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表示,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也没关系,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根据政府的解释,某员工如果在一年内从A单位换到了B单位,年休假应该由哪一家单位负责安排呢?员工在A单位不满一年,离职时能不能要求按时间比例安排年休假?B单位又是否需要为刚入职的员工安排年休假呢?如果员工在一年内更换的单位不止两家,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但是政府对此却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
矛盾二,计算方法前后矛盾,指代不清。同样是在第二条,我们看到只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第三条又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连续”和“累计”明显矛盾,前者的要求更严格一些,再结合李建司长后来的公开解释,似乎政府更倾向于使用“累计”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将第二条中的“连续”改成“累计”呢?在同一个发布条例中,出现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也是可以理解的。
矛盾三,认知与实际操作存在矛盾。从《条例》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1年应该是“合同年(以入职当日开始计算)”。但是很多企业为了便于计算,都采取的是“自然年(以每年元旦开始计算)”休假的计算方法。如果是2007年7月入职的员工(多数应届毕业生都是这个时间),应该从何时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呢?是从2008年7月以后开始享受年假,还是要等到2009年的1月才可以?后者的做法是否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条例》的第五条说明“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此处的“1个年度”指的究竟是“自然年”还是“合同年”,《条例》却没有说清楚。那么,一些企业以“自然年”计算休假,是否就违反了本《条例》呢?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条例》的补充说明,结合目前企业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条例》中前后矛盾和指代不清的地方尽快给予澄清和说明,以便于《条例》的顺利实施,真正达到制定的目的。
矛盾二,计算方法前后矛盾,指代不清。同样是在第二条,我们看到只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第三条又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连续”和“累计”明显矛盾,前者的要求更严格一些,再结合李建司长后来的公开解释,似乎政府更倾向于使用“累计”计算工作年限的方法。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将第二条中的“连续”改成“累计”呢?在同一个发布条例中,出现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也是可以理解的。
矛盾三,认知与实际操作存在矛盾。从《条例》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1年应该是“合同年(以入职当日开始计算)”。但是很多企业为了便于计算,都采取的是“自然年(以每年元旦开始计算)”休假的计算方法。如果是2007年7月入职的员工(多数应届毕业生都是这个时间),应该从何时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呢?是从2008年7月以后开始享受年假,还是要等到2009年的1月才可以?后者的做法是否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条例》的第五条说明“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此处的“1个年度”指的究竟是“自然年”还是“合同年”,《条例》却没有说清楚。那么,一些企业以“自然年”计算休假,是否就违反了本《条例》呢?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条例》的补充说明,结合目前企业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条例》中前后矛盾和指代不清的地方尽快给予澄清和说明,以便于《条例》的顺利实施,真正达到制定的目的。
2008/06/24 15:49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