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理解为1-12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年终奖等),但是在社保审计时则出现了两种理解:
  一种是按照工资归属月份来判断1-12月,另一种是按照工资发放月份来判断1-12月。
  造成这种差异主要是先发或后发工资产生的。一般来说,工资要么当月发当月,要么下月发上月。当月发当月是预测工资,因为做工资的时候其实并不知道员工在当月剩余的日期里是否会产生影响工资计算的因素。而下月发上月是实际工资,可以根据计薪月的实际考勤情况计算工资的金额。但是下月发上月的时候,因为时间的滞后性,财务计账日是工资月的下一个月——虽然名目是工资月的工资。
  举例来说,假设公司每月10号发上月工资。2007年1月10日发的是2006年12月的工资,1月的财务账册上就会登记12月的工资支出。有的负责社保审计的事务所按照财务账册上的登记“12月工资”决定不把这笔费用作为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而有的事务所则认为这笔工资是1月发的,就属于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至于2007年12月的工资,由于是2008年1月发,所以应该计算到2008年的平均工资中去。这样统计口径就发生了变化,使得公司计算的平均工资在审计时难以碰拢。
  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当年12月的工资比去年12月的工资高,这样社保基数只高不低,问题还不大。但是如果遇见一些业绩提成、或是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来说,这样的统计差异,有可能造成社保基数降低,而被要求补钱。

劳资关系 | 评论(1) | 引用(0) | 阅读(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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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12:30
支持,上海市应该给出一个统一公开的审计统计,明确解释这个问题的操作方法。
阿克 回复于 2011/03/02 16:49
至今未明确,现在以按发放日在哪月来判断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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