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该实施办法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实施。
  《办法》就带薪假期折算方法、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劳务派遣员工休假等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办法》公布后,企业如何规范内部人事管理体制,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带薪制度呢?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就《办法》的重点条文予以解读。

解读一:什么人享受“带薪年假”

  根据《办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其中,“企业”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用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不包含兼职、承揽等劳务用工。
  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的问题,《办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2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享受《办法》的相关年休假规定,则可以享受比全日制用工多的多的假期,那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宗旨的。
  此外,“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的“连续”,不仅包含了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也包含了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举例来说,甲在A公司从2006年年底工作至2008年3月31日,自2008年4月1日起跳槽到B单位工作。那么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甲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享受带薪年假。当然,如果甲自2008年5月1起才开始在B单位工作,那么则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了。

解读二: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对于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作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如果甲在A公司工作了5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甲的累计工作年限应为11年。即甲在B单位工作的第6年(即累计工作满10年)时,其享有的带薪年假应为10天。

解读三:跳槽者可否享有当年年假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甲在A公司工作了2年,2008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那么甲在B公司是否享受2008年度的年假呢?根据办法的规定,甲在B公司2008年度的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甲的年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2008年甲在B公司的年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2009年起,甲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Tags:
好文共赏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2148)
发表评论
表情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打开HTML
打开UBB
打开表情
隐藏
记住我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需密码
网址   电邮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