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忽悠谁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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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8/11/09 19:16 | by 阿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人不解,咨询12333:这里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倒底是指一倍工资还是三倍?
  12333答曰:看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按三倍付;如果是员工提出的,按一倍付。
  姑且不论劳动保障部门是如何从前述规定中引申出这个意思的,我只知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既然年休假是单位来安排,解除或终止的意思也是单位提的,那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前安排年休假不就可以把三倍变一倍了么?
  显然12333和单位一起玩了一出双簧,最后被忽悠的还是傻乎乎的员工!

  后话:
  一天去超市,看到士力架35G每个2.5元,边上有大包装的,一袋5个,竟然卖12.9元!真是谁买谁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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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评论(1) | 引用(0) | 阅读(1837)
puresix
2008/12/06 21:00
哈哈,说得太好了,再怎么的,我们劳动者也是弱势群体啊。。。

另关于士力架的忽悠着卖,坚决拥护!!

这里还不错,收藏了。以后有空常来踩!!
阿克 回复于 2008/12/07 14:34
现在12333已改口,口径变为等待进一步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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