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hansen.he问:
  前段时间公司外部客户稽核,应公司又一些问题被稽核到。老板认为是品保部门没有管好,对部门的管理人员处分,我是其中之一,问题是现场的,我没有同意。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05年进入公司,目前的月薪为6600。另外公司还有缴纳公积金约1500元。按照这样的方式,到目前公司可以对我赔偿多少?
  感谢各位给点意见!谢谢!
  阿克说:
  你的问题语句实在不太通顺:“应公司又一些问题被稽核到”的意思估计是所在的公司有一些问题被外部审计出来;“我是其中之一,问题是现场的,我没有同意”的意思大概是现场公司提出降级降薪没有得到其同意(否则问题中没有提到降级降薪,与主题完全不同)。
  公司运转过程中,并非所有的问题可以被立刻发现,业务流转过程中的记录、单据往往要到事后的审计稽核时才会暴露出来,甚至于有些问题要等客户找上门来才发现。这种事后发现的方式必然导致投诉、赔偿、处罚等令公司尴尬的结果,此时,责任人就会遭到问罪。
  需要要说明的是,公司运转中问题的隐藏和积淀是必然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流程的优化和制度的完善去尽可能改善。发生差错责任人确实有责任,但是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一在于制度设计疏漏;二在于监管失职。
  因此,你所在的部门发生问题,如果确实是内部的差错所致,你作为事件责任人,允许作内部处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情节严重的话对你进行降级降薪的处分也没有什么问题。这样的处理不一定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如果每一次级别薪资的调整都需要得到员工同意,那降级降薪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现在公司选择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也是一个解决方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通过用工双方商议讨论后达成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你2005年进公司的说法,补偿金大约是4个月的工资(入职月份不同会有差异)。至于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严格来说,公积金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除的,不太明白你在这里特意提公司缴纳公积金1500元是什么含义。如果是指公司缴的那部分比例公积金,那不是应得工资的范畴,不能计算入内;如果是指你和公司共同缴纳的公积金,那你的那部分,可以计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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