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消息:近日,上海正式向“困难企业”推出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至此,本市为力保就业稳定而制定的“1+3”计划已全部出台实施。截至2月底,全市新增就业岗位12.78万个。这一统计数据表明,贯彻实施稳定就业的三项特别计划,将有利于困难企业减轻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
为切实做好“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上海今年成立了“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针对不同人群制定并陆续出台了“1+3”保就业计划。
“1+3”计划包括一个专项计划,三个特别计划。一个专项计划就是以创业带动就业;三个特别计划包含针对大学毕业生的职业培训计划、针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计划和针对困难企业的岗位稳定计划。
根据最新出台的稳定岗位特别计划,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一系列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包括:
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
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帮扶措施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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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的认定规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市属企业由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
为切实做好“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上海今年成立了“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针对不同人群制定并陆续出台了“1+3”保就业计划。
“1+3”计划包括一个专项计划,三个特别计划。一个专项计划就是以创业带动就业;三个特别计划包含针对大学毕业生的职业培训计划、针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计划和针对困难企业的岗位稳定计划。
根据最新出台的稳定岗位特别计划,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一系列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包括:
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已经批准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
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或小城镇养老保险中,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根据特殊困难企业中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分别为: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目前为384元/月)。在特殊困难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各区、县财政应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市属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三项帮扶措施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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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的认定规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市属企业由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
2009/03/27 21:12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