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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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9/06/06 17:48 | by 阿克]
  网友xiaowang1问:
  我所在公司,规定员工不允许做兼职工作,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的精力;我所从事的工作时间具有不定性,有时一个月也没有休息,有时又比较空闲;兼职是否会影响本职工作如何判定?另外,此项规定是否合法?
  阿克说:
  兼职是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兼职的明确定义。实践上看,所谓的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包括一切本职以外通过你的劳动赚取货币性收入,狭义的兼职单指你与本职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赚取工资。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你要接受单位的人员管理,而不仅仅着眼于劳动产品的质量。举个例子来说,你可以在业余时间向报社投稿,赚取稿费,只要稿子质量好,但你没有必要与报社建立劳动关系,去接受报社的上下班时间。这就是两种兼职的差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是法律上首次明确地提出员工与超过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当然,这里主要是禁止狭义的兼职行为。
  你所在的公司禁止员工做兼职,不知道是否对兼职下过定义?如果没有明文定义,就会产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理解差异。考虑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点像格式条款,是单方制订的。阿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四十一条有一个解决理解争议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对多重劳动关系的处理,所以对于兼职的通常理解不应该很广泛。阿克认为,你在工作空闲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如果到仲裁或法院的话,并不能算是违反禁止兼职的规定。
  当然为了避免麻烦,建议你兼职的同时,最好不要让公司知晓。毕竟公司掌握着你的升职加薪,为了一些小利破坏自己的职场前途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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