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退休后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7]229号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退休后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7]综10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里讲的“工伤职工”包括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工伤职工退休后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因此,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Tags: ,
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723)
发表评论
表情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打开HTML
打开UBB
打开表情
隐藏
记住我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需密码
网址   电邮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