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简单小孩问:
我是做客服的,休息时间属于轮休制度。现在我们公司给我们计算的上班时间是23、24天。公司说我们是综合用工时间。(大月休息7天,小月休6天)。难道综合用时就算整整的23、24天呀?到底轮休的上班时间应该怎么计算呀,现在公司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
阿克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并且批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你可以先让公司出示一下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批复,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
至于看综合工时上班时间怎么计算是合法的,你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综合工时。我们通常用的工作时间是按照日、周的上限标准来限制工作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阿克注)。”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但是综合工时却相反,它虽然也遵循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但是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平均计算。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可以在一季度的范围内平均计算日工作小时和周工作小时,平均下来的工作小时不超过前述标准即可。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举例来说,很多企业实行做一休一,工作日每天工作11小时。如果按照标准工时来算,1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要算加班。但是按照综合工时来算,每月15个工作日的话,当月工作小时是165小时,正好不超过法定的月平均工作小时166.64小时(20.83×8——阿克注)。这样就不必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于你没有说你们公司每天的工作小时是多少,只说了23、24的工作天数,阿克只能拿每天8小时来算,无论以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度为周期工作小时肯定都是超法定标准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每天工作小时是7小时的话,就符合规定了。你留心下是否公司里有午饭时间扣除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规定,致使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7小时,才能判断公司是否算得正确。
我是做客服的,休息时间属于轮休制度。现在我们公司给我们计算的上班时间是23、24天。公司说我们是综合用工时间。(大月休息7天,小月休6天)。难道综合用时就算整整的23、24天呀?到底轮休的上班时间应该怎么计算呀,现在公司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
阿克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并且批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你可以先让公司出示一下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批复,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
至于看综合工时上班时间怎么计算是合法的,你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综合工时。我们通常用的工作时间是按照日、周的上限标准来限制工作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阿克注)。”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但是综合工时却相反,它虽然也遵循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但是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平均计算。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可以在一季度的范围内平均计算日工作小时和周工作小时,平均下来的工作小时不超过前述标准即可。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举例来说,很多企业实行做一休一,工作日每天工作11小时。如果按照标准工时来算,1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要算加班。但是按照综合工时来算,每月15个工作日的话,当月工作小时是165小时,正好不超过法定的月平均工作小时166.64小时(20.83×8——阿克注)。这样就不必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于你没有说你们公司每天的工作小时是多少,只说了23、24的工作天数,阿克只能拿每天8小时来算,无论以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度为周期工作小时肯定都是超法定标准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每天工作小时是7小时的话,就符合规定了。你留心下是否公司里有午饭时间扣除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规定,致使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7小时,才能判断公司是否算得正确。
2009/10/11 12:22 | by
谢谢!
综合工时 2009/11/13 12:53
您好,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某员工10月总工时为225小时,其中包含法定加班23小时,那法定加班费照算,其余延时部分是不是(225-23-167)?
阿克 回复于 2009/11/14 12:58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天然是加班,不算到20.83天的工作时间里去的。
你以上的回复是指延时部分=225-23-167,是正确的,是吗?
我的理解是:他是按照每月实际应出勤天数计算的,10月份按照日历看的话,除去4天法定假日外,应出勤天数为18天。不管是甲类人员,乙类人员还是丙类人员,既然都是综合工时,都超时加班了。我个人认为单位不采用全年平均的法定工作日天数20.83,而采用每月实际应出勤的天数计算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按上面这位朋友计算的延时加班数应该是对的。
但是我也有一个疑问是:以月为周期和以季度为周期,除了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季度的更灵活以外,在超时加班费的计算上有什么不同之处么?比如说:员工在一个季度的前两个月分别超时50个小时,第三个月比正常应出勤少50个小时,那么在前两个月工资里可以不给加班费,而在第三个月工资里综合累计计算超时加班时间(共50小时),然后在第三个月工资里支付加班费?是这样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