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一个月上几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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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9/10/11 12:22 | by 阿克]
  网友简单小孩问:
  我是做客服的,休息时间属于轮休制度。现在我们公司给我们计算的上班时间是23、24天。公司说我们是综合用工时间。(大月休息7天,小月休6天)。难道综合用时就算整整的23、24天呀?到底轮休的上班时间应该怎么计算呀,现在公司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
  阿克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并且批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你可以先让公司出示一下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批复,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
  至于看综合工时上班时间怎么计算是合法的,你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综合工时。我们通常用的工作时间是按照日、周的上限标准来限制工作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阿克注)。”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但是综合工时却相反,它虽然也遵循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但是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平均计算。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可以在一季度的范围内平均计算日工作小时和周工作小时,平均下来的工作小时不超过前述标准即可。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举例来说,很多企业实行做一休一,工作日每天工作11小时。如果按照标准工时来算,1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要算加班。但是按照综合工时来算,每月15个工作日的话,当月工作小时是165小时,正好不超过法定的月平均工作小时166.64小时(20.83×8——阿克注)。这样就不必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于你没有说你们公司每天的工作小时是多少,只说了23、24的工作天数,阿克只能拿每天8小时来算,无论以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度为周期工作小时肯定都是超法定标准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每天工作小时是7小时的话,就符合规定了。你留心下是否公司里有午饭时间扣除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规定,致使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7小时,才能判断公司是否算得正确。


劳资关系 » 问答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4131)
综合工时
2009/11/13 12:53
您好,我还有一个疑问。如果某员工10月总工时为225小时,其中包含法定加班23小时,那法定加班费照算,其余延时部分是不是(225-23-167)?
阿克 回复于 2009/11/14 12:58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天然是加班,不算到20.83天的工作时间里去的。
综合工时
2009/11/09 21:25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综合工时每个月只能按照166。64来排班吗?还是可以按照每月扣除双休日部分,再乘以8?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09/11/10 09:47
你申请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那只好每月166.64小时了,如果你申请季度就要灵活很多。一季度499小时,安排起来方便很多。
综合工时
2009/11/09 21:22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18指的是十月份标准工作日为22天,减去4天法定假日,即为18。其实本人不解的地方就在这里,十月份扣除掉应算加班的法定假日,延时部分应该是减去22*8,还是减去20。83*8?
阿克 回复于 2009/11/10 09:46
月法定工作日是20.83天,计算时要以这个为依据计算。而不是算当月常日班的实际工作天数。而且你们申请以月为单位的综合工时意义不大,建议改为以季度为单位。否则遇见10月这样的情况,20.83天员工都做不满,补工作日又容易引起反感。
综合工时
2009/11/08 22:42
您好,本公司执行的是综合工时,一个月计算周期,本人有以下疑惑:
1。甲类人员,每月工作182小时,每天工作7小时,这次10月份,总工时为182小时,其中10月1日及2日各工作7小时,法定加班费为14*3*时薪,延时加班时间为182-14-18天*8
2。乙类人员,每月工作184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做三休一,十月法定加班时数为24小时,法定加班为24*3*时薪,延时加班时间为184-24-18*8
3。丙类人员,每月工作225小时,做二休一,11小时一天,10月总工时为225小时,法定加班为23小时,法定加班照算,延时加班时间为225-23-18天*8
以上这种算法是否正确,请指点,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09/11/09 17:52
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你每个公式里都是18*8?每月的法定工作小时是20.83*8。可否解释一下这个18天是指什么?
WY
2009/10/14 16:17
补充一下;
还要看你公司申请的综合工时的周期,如果是3个月一个周期,如果3个月内,每个月工作23天,累计出勤总时数超过了166.64*3 ,超过部分应在综合工时周期的最后一个月内按照1.5倍结算延时加班费。如果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出勤应在当月按照3倍结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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