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损失人员闲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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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0/08/09 20:27 | by 阿克]
  网友底层人民问:
  我在的上海某软件外包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2010年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便于我们在家找工作”。我们不同意,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我们在公司工作即将满1年)。
  公司说不会走赔偿这条路,如果不同意这个协商,以后就要对我们实行待岗制度和监管,派HR每天看着我们,不允许访问外网,不允许随便请事假(说这样我们就不能随便出去面试),还会每天给我们分配不可能做完的工作,并鸡蛋挑骨头来评定我们的performance不好,并说等将来的公司打电话进行任职前调查时也不会给我们说好话,可惜我当时没把这些谈话录下来,没留下证据。
  想请大家帮忙看看,公司这些要求合法吗,能不能申请仲裁呢?我们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薪水过分吗。
  阿克说:
  软件外包公司由于项目的损失,造成人员冗余,如果确实造成了无法继续使用原项目员工的后果,有希望被认可为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位没有其他富裕岗位可以安排,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解除的处理方式完全不是你公司所说的那样。
  我们来仔细读一下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
  (一)解除通知应该由单位来提出;
  (二)解除通知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或者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以替代三十天的通知期;
  (三)解除通知提出的形式是书面的。
  你们公司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们,有没有书面,看样子也比较悬。阿克建议,无论如何,都应当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通知,以防止单位变卦——如有些单位会诱导员工自行辞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紧接着第四十七条就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们这些即将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所获得的自然不止一个月的工资,而应该有两个月左右的工资可以拿才对。一个月的工资是作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补偿,另一个月工资才是经济补偿金。你们只要求单位给一个月的薪水,不光不过分,实在是太仁慈了。
  提醒你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你们公司的解除行为被认为不符合第四十条的条件,可能成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更高的赔偿。所以对于公司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不应该如此咄咄逼人。
  至于你们公司所说的人事严加看管,恐怕叫苦不迭的不是你们,而是看管你们的人事。试想哪位有空天天盯着别人?这种不具有长期操作性的措施,到头来必定是不了了之。
  对于公司来说,阿克建议项目有无影响较大的岗位可以考虑签订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非常适合项目制的岗位实施,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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