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部门辞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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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1/02/22 21:06 | by 阿克]
  网友川月问:
  我刚刚入职HR不久,是个没有HR经验的新兵,最近,公司有名员工工作态度极其不好,关键时刻不承担责任,而且还不服从主管安排的工作,上司跟我说现在就是不要她了,让我想法处理……可是距离和她的合同到期还有10个月,这名员工个性也很强硬,劝退基本不可能,众位兄弟姐妹帮帮忙出出主意,我应该怎么做才能“和平”的处理这件事,让上司满意呢?
  阿克说:
  人力资源不是万能胶,哪有矛盾往哪儿涂。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公司内某个领导说了算的,还必须受到《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针对随意辞退员工的情况,2008年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还使用了一些特别的手段,作为人力资源应该谨慎。
  首先,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这两个条款必须烂熟于心。但凡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绝大多数都需要用到这两条。作为人力资源,要用专业的眼光向用人部门了解员工的表现是否存在上述的情形,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如果你的公司不遵守上述规则,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遭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具备法定条件,需要辞退员工,恐怕只有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不需要先期条件。但是,员工有权拒绝协商,也有权提出自己的协商条件。现在你面临的这个员工,态度比较强硬,如果你去劝退前,没有合理的补偿方案,对方肯定不会同意。因此,你在谈话前,应当在法定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做好公司可以接受的几套方案。
  同时,阿克想提醒的是,优秀的人力资源不是帮用人部门解决任何合理与不合理的需求,而是在处理员工时向用人部门做好专业分析工作,帮助部门作出最正确的决定。一味地臣服于用人部门的思路,你会干得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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