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总怪仲裁黑单位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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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7/03/24 14:28 | by 阿克]
  网友问:
  我与单位在06年6月份签订劳务合同,在同一个月和外服签订同样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过后,单位因为两个孕妇产子要回来了,想解雇我,但当时她们还有1个月产假,就骗我说我试用期不过,在9月份又签了一份把原来1年的合同改为6个月的合同。到11月份把我的工作交给了回来的一个人,然后说我没过试用期就辞掉我。
  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判给我3000元的经济补偿,而把我以下的全部否决。
  请求事项:
  1,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2,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费3000元。
  3,半年的加班费4000元。
  4,违反劳动合同解约的违约金六个月工资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
  给我的理由是:
  1,单位不清楚要给我经济补偿,所以不给我补偿,并不是拒付。(注:本人离开单位时已经索要过一次,而且单位的人完全没有法律意识,说不付就不付。那样的话仲裁委是否什么都要听单位的。
  2,单位按照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合约里头有一条: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视为协商终止。(注:本人在仲裁庭上提出:劳动合同末尾有一条:“本人可以和使用单位签订协议,但外服不付连带责任,前述协议如和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而劳务合同虽然是6个月,但应以劳动合同为准。但结果仲裁书下来,根本没有看见这些话)。
  3,加班的证据不足,没有每天加班,而且超过时效,难以支持。(注:在庭上,我像被告一样被逼问到底哪天加班没,我说出来之后,公司先说我还有2天年假,后又说我迟到几次,把年假调完了,加班的都调休完了。这些前言不达后语的话仲裁庭不当它撒谎,反而在仲裁书上,出现了诉讼时效已过,单位不须付加班费这样的话。这些话在庭审笔录上根本没有,而且没提出来让我反驳。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我向单位要加班费开始算。)
  4,劳动合同1年的,以劳务合同为借口就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还要来干什么?而且使用单位两次定我的试用期,把我6个月都在试用。它辩解说改了劳务合同,那么是否改了劳务合同,单位就可以随便开除而又不提前通知呢?仲裁书上写了6个月是合同期。那实际试用了6个月,使用单位随便说说就把我解雇了,到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有钱的,资强劳弱的使用单位说的为依据呢?
仲裁庭明显的知道单位是2次订立了试用期,已经违反劳动法。仲裁庭也知道我有加班,而且出勤记录都被拿来了,还给用人单位到处辩护,到底是向着劳动者,还是没看到劳动法?
  我在庭上所讲的对我有利的都没出现在裁决书上,而对我不利的,即使使用单位没讲都会自动出现在裁决书上。这世界是怎么了?
  各位高手,我在15天内要决定要不要上诉,请大家给我擦亮眼睛,怎样才可以让这世界公平点?
  阿克说:
  我并不认为仲裁的裁决有什么大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是我裁,我基本也会做出同样的裁决结果。
  首先,请你不要太激动。员工仲裁时一大弱点就是太激动。仲裁本来就是听取双方对案件情况的描述,根据可靠信息判断双方责任的过程。员工过于激动,自己的思想就会混乱,表达出现前后重复,意思丢失,结果仲裁员都没听明白,只知道在歇斯底里,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从你上述文字描述中我可以看出你很激动,说的前后层次又不清楚,比如第一段我看了三遍才明白是什么意思。虽然洋洋洒洒一大篇,结果重点不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容易让仲裁员忽视你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一点,无论你去哪个裁判机构都是一样的。影片《刮痧》不知道你是否看过,美国法院一样只听思路清晰者的话,冲动的人一定是吃亏的。
  针对你的申诉请求,帮你理一下思路。

  申诉请求一: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1、你的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采取了派遣的方式,你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应以与外服的合同为准。
  2、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上所述: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3、解除事实:2006年11月实际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你和外服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方无权擅自终止。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是接收用人方,不对你形成劳动合同义务,你的正确做法是找外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外服会对单位形成压力。
  4、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是案件中用人单位基于6个月新签订合同的错误认识而形式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是对劳动合同有效文本的误解,不属于故意不给经济补偿。这点仲裁内部口径如此,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如此执行,并非欺负你,因此没有支持是正常的。
  本环节的疑问:
  1、你是上海户籍还是外来从业人员?
  2、你的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哪家单位为你缴纳的?


  申诉请求二: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费3000元。
  基于申诉请求一中第3点,这一替代通知金必然也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那样给予。

  申诉请求三:半年的加班费4000元。
  1、加班付薪之日起没有看到加班费,劳动争议已经发生。按照劳动仲裁60天时效的规定,只能对付薪日在60天之内的加班有权要求支付。
  2、申诉劳动者应该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间,同时该证据应该可靠,如单位考勤系统中打出特定纸张油墨,单位盖章或领导签字的调休单。简单的自制表册,若质证时对方不认可的,没有证据效力。从你的描述上看,你提供的出勤记录是无效的证据。

  申诉请求四:违反劳动合同解约的违约金六个月工资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
  不知道这一请求的依据是什么?你并没有提到你们的劳动合同上有违约金的规定,为什么你要求对方支付给你100%工资的违约金?法律上关于25%的是赔偿金,用于“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但你没有提到你工资上有损失,因此这一申诉请求整体是没有依据的。驳回应在情理之中。

  思路大体如上,你所纠缠的试用期问题、合同条款内容问题等没有必要,建议放弃。关于仲裁加班费的裁决内容,我向你解释一下,由于你的请求法律不能支持,虽然对方没有对此进行答辩,但也不能违法裁决支持给你,这是仲裁员的自我判断,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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