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中国政府几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修订工作,眼下已接近尾声。早在一年半之前就提交给最高立法机构的新《劳动合同法》,按计划应于6月最终获得人大常委会的通过。这项法律草案最初于2005年12月提交,目前已公布了第三稿(简称“草案三”),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就它和其他法律草案进行了讨论。如果6月获得通过,它有望于明年正式生效,到时将尘埃落定。
那么草案三在哪些方面对现行的规定做出了改动呢?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六个方面进行比较,期望对新规定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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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
(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草案三增加了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并且还要求上述手段的采取,必须是违反对方真实意思。除此以外,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才无效”。
(2)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
(3)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草案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履行期间的劳动报酬。数额参考同岗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关于服务期
评析:
(1)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据此要求约定服务期。此外,培训有脱产、半脱产、花费高额培训费等多种情况,只有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才可要求约定服务期。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合理。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只有在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下,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关于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现行法律是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进行对比,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但是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因此造成操作困难。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将违约金和专项培训费用挂钩进行比较,操作上简便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专项培训费用有明确的记载和证据证明。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1)草案增加了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增加了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2)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草案三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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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草案三在哪些方面对现行的规定做出了改动呢?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六个方面进行比较,期望对新规定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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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无效 | 草案三规定 | 现行规定 |
| 无效的情形 |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并且违背对方真实意思;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 无效的确认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
| 无效的后果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草案三增加了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并且还要求上述手段的采取,必须是违反对方真实意思。除此以外,还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才无效”。
(2)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
(3)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草案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履行期间的劳动报酬。数额参考同岗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关于服务期
| 服务期 | 草案三规定 | 现行规定 |
| 约定条件 |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 |
| 违约金数额 |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
| 约定期限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
(1)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据此要求约定服务期。此外,培训有脱产、半脱产、花费高额培训费等多种情况,只有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才可要求约定服务期。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合理。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只有在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下,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关于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现行法律是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进行对比,来确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但是实际损失很难计算,因此造成操作困难。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将违约金和专项培训费用挂钩进行比较,操作上简便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专项培训费用有明确的记载和证据证明。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 | 草案三规定 | 现行规定 |
|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1、用人单位违法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非过失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况除外); 6、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 支付标准 |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在有关情形下解除时,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
| 计算基数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 违法解除的后果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草案增加了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增加了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2)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草案三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2007/06/21 12:50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