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扩大工会覆盖面就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上海市去年在市总工会十一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提出要求,要加强以外资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的工会组建,进一步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工会的建立和壮大将会成为大势所趋。
外企在上海的企业组建工会率已达到25%,这个比例在全国都比较高,但上海市总工会表示,这个比例远远不够。从上海市总工会传出的消息称:对于拒绝建立工会的跨国企业,市总工会将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形式,进入企业进行谈判,并根据《工会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并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督促。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工会的扩大也证明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那么面对工会扩建浪潮,企业应知道哪些工会的知识呢?
一、企业有没有为职工组建工会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没有主动组建工会义务。但是在职工或上级工会提出组建工会的时候,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如果加以阻挠或限制,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工会的建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因此,工会的工作也主要是围绕劳动用工以及职工利益展开的。此外,工会还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公司法》以及《工会法》的规定,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具体分为:
(一)经营决策方面:
因为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因此企业在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一般可以自行做出,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听取工会的意见。
此外,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可以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工会的成员甚至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可能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权利,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企业规章制度方面: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做出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必须有工会代表的参与。
《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三)劳动合同方面:
1、合同签订:
工会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工会发现企业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合同解除
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上海市工会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提出意见。
因此,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如果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可能被裁判机构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判定无效或要求补办通知工会的手续。
三、工会经费怎样提取?
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并提供工资总额情况。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此规定的金额向上一级工会拨缴经费。因此,企业有拨缴工会经费的义务。
四、对工会负责人有何规定?
(一)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立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二)工会负责人的选任和罢免
《工会法》 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三)工会负责人的任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所谓“个人严重过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如下情况: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会负责人的任职限制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回避制度在工会组织制度中的体现,也是工会的组织原则之一。通常来说,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身是否可以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工会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都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主要负责人自身就更不能担任了。
据我们向工会有关负责人求证,目前实务操作中,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绝对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领导职务的,但是如果经民主选举,被选为工会委员,还是会认可的。
此外,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指示,外籍员工因流动性大,又对我国的国情不甚了解,不宜担任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董事因不是企业的职工,也不是工会的成员,所以也不能担任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
外企在上海的企业组建工会率已达到25%,这个比例在全国都比较高,但上海市总工会表示,这个比例远远不够。从上海市总工会传出的消息称:对于拒绝建立工会的跨国企业,市总工会将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形式,进入企业进行谈判,并根据《工会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并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督促。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工会的扩大也证明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那么面对工会扩建浪潮,企业应知道哪些工会的知识呢?
一、企业有没有为职工组建工会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没有主动组建工会义务。但是在职工或上级工会提出组建工会的时候,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如果加以阻挠或限制,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工会的建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因此,工会的工作也主要是围绕劳动用工以及职工利益展开的。此外,工会还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公司法》以及《工会法》的规定,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具体分为:
(一)经营决策方面:
因为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因此企业在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一般可以自行做出,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听取工会的意见。
此外,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可以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工会的成员甚至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可能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权利,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二)企业规章制度方面: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做出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必须有工会代表的参与。
《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三)劳动合同方面:
1、合同签订:
工会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工会发现企业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合同解除
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上海市工会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提出意见。
因此,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因此,如果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可能被裁判机构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判定无效或要求补办通知工会的手续。
三、工会经费怎样提取?
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并提供工资总额情况。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此规定的金额向上一级工会拨缴经费。因此,企业有拨缴工会经费的义务。
四、对工会负责人有何规定?
(一)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立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二)工会负责人的选任和罢免
《工会法》 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三)工会负责人的任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所谓“个人严重过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如下情况: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会负责人的任职限制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回避制度在工会组织制度中的体现,也是工会的组织原则之一。通常来说,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身是否可以担任工会委员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工会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都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主要负责人自身就更不能担任了。
据我们向工会有关负责人求证,目前实务操作中,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绝对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领导职务的,但是如果经民主选举,被选为工会委员,还是会认可的。
此外,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指示,外籍员工因流动性大,又对我国的国情不甚了解,不宜担任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董事因不是企业的职工,也不是工会的成员,所以也不能担任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
2007/06/26 11:19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