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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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8) | 引用(0) | 阅读(14304)
飞飞
2010/03/08 11:04
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2008年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签第三次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给我续签,而且在哄骗的情况下,我在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这样合法吗,第三次签合同到底谁说了算,如果不签,没有机构监督他们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3/08 21:17
不续签通知书是谁通知谁?你通知单位,还是单位通知你?如果是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才会引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你主动要求不续签(无论当时是否哄骗,现在显然你证据不利)。劳动合同法当然会尊重你的意思表示。这不存在有没有机构监督的问题,而是你缺乏生活经验。如果是单位通知你,那到还有希望。
laizhi888
2010/02/03 23:27
那我如果就是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回去上班!
单位就是不接收!
法院在一定程度袒护偏向于单位!
那么接下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请您给分析分析。。。


我已经考虑到了会去日照法院二审。
甚至我还想到将来要去省检察院抗诉。。。。 。。。
已经拖了十年了,再拖十年又何妨?
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虽然我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有坚信会有看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我的目的就是回去上班,是为了口气!
不达目的我誓不罢休的!~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4 13:11
法院法官也只是上班的,你非要谈法律以外的情况,我也没法给你预测的。
laizhi888
2010/02/03 13:57
1. 我是被单位勒令待岗有文件,这个单位和我没有异议。但是待岗又让我上班拿300元最低工资,我不服从单位的决定一直没有去上羞辱的班,二十多次要求正式上班或调动,但是单位一直不理睬。 我不服从待岗决定从法律上有错吗?算旷工吗?法律对待岗的定义是什么??  我从2001年至今没有拿到过一分钱。
2.单位陈述时抛开我被待岗的事实,说2004年底,他们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我长期不上班,不到被告处做出说明,对其做出自然减员的处理决定。 (这中除名和减员的方式和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3. 单位答辩讲当时是用电话口头告知我被减员的,没有送达手续。(实际连电话都没有打给我,他们提供不出打给我电话的准确证据)按照《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他们明显做错了。关键的是,我在04年之后还多次去单位找要求上班,得到的讯息仍然是研究研究,并没有人告诉我被减员了。直至08年底从省联社上访那里才得知。  通过这点,是不是就能判定单位除名或减员决定无效?
4。 待岗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缴纳原本单位承担的那块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请多指教啊!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15:47
1、劳动法上本就没有待岗的概念,这些都是国有企业解决多余职工的政策性处理,谈不上法律层面2、6年了,已经丧失探讨程序合法的意义了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都已被废止了,这个复函对解决问题没什么意义4、既然待岗都不是法律概念,那也不谈你这个待遇了站在仲裁的角度上看,你在2004年至今的状态不明确,他们没必要冒险支持你。不如把包袱踢给法院。建议你想个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吧,他们为了避免二审改判,应该会压着调的,双方都让一步。有利于解决问题。
laizhi888
2010/02/02 22:45
1.  我注意到网上有很多案例,因为单位除名没有通知到个人,最后法院都判定单位除名无效。那我这个你的意见为什么不一致?
2.  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实际情况得到哪些补偿??
3.  想知道,单位对我的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09:31
你搜索时是带主观性的,专门去搜那些除名没通知到个人判无效,当然结果出来的都是判无效的,事实是此类情况提时效疑义也有很多支持的成功案例,因为记者觉得不合适写而没有发表,你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你已经到哪一步了,还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么?如果我是你们单位的代理人,我就说当时已经发过除名通知到你家了,而且证据保存两年足够了,现在已经6年了,所以现在提不出发的证据。而且你说单位没有除名,那6年没工资,就可以从侧面证明我发过了,劳动争议当时已经算发生了。这样辩论足以秒你的诉请了。我想仲裁之所以这样裁,也是我这样考虑的。从你的角度来看,你一定要抓住2001年到2004年也没有支付工资这点关键,强调你不知道劳动争议的发生。这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改变时效对你的影响。至于经济补偿,你按你工龄算下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吧。违法很难说,因为下岗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本身就很混乱。
laizhi888
2010/02/02 00:26
阿克您好!
我是一名山东日照农村信用社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动到信用社,在2001年我单位以竞争未能上岗的名义要求我待岗,(让我到其他科室工作,每月发300元钱生活费)。 我不同意待岗,(因为他们不是按照考试分数来的,比我考的低的人做调动处理,以你为我与领导关系不好,他故意整我让我待岗的)
然后单位就把我办公室钥匙给要去了,我也就没有上班到现在。。。
我每年都去找要求上班或者提前退休,单位领导都是说研究研究。结果没有音讯。(后来才知道在04年他们就私自把我给除名了,但是除名也没有告知我,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正式除名的文件)

现在我仲裁过了,结果是: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底解除;2. 发我2001年至2004年的最低生活保障12980元。 3,驳回我的其他诉求(我的诉求要求上班,补发2001到2009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

目前我不服判决,正在起诉于法院,但是法院的人说回单位上班是不可能了,。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世纪情况得到哪些补偿??然后单位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我的电话:13817782396 周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2 09:09
个人认为你的争议已经过时效了。2004年起就没有发放工资,如果说你还一直以为自己是没除名,我觉得说不过去。而且你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义务来给你工资和福利。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上的停止履行阶段。单位唯一没做好的是没把除名通知寄给你,如果他寄了,你连仲裁现在已经裁给你的钱都拿不到。
天山雄旒 Email Homepage
2009/07/05 10:50
我公司是个老乡镇集体企业,现准备改制,如果对原多年前巳按一年一个月进行了经济补偿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时他们是否还有净资产分配权。
阿克 回复于 2009/07/05 10:59
集体企业非常复杂,你说的职工是否有分配权,要看他们是什么类型的员工,是否是你们集体内的成员?不能拿劳动合同法来简单得套用。
龙一 Email
2008/01/05 15:45
在2008年元旦前我们公司和我们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2006年公司和我个人签了一份2006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请问,2008年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此句是否合法!旧的补充协议是否和现签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阿克 回复于 2008/01/05 22:19
这句话合同中很常见,表示后签订的补充内容和之前签订的是一样效力的。所以是合法的。如果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废止原先的劳动合同,那原先的条款与现在不重复且不违法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重复,只好按照新签的合同来。
飘飘飞雪 Homepage
2007/08/04 18:39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在对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感到很无奈.当地劳动部门也是无可奈何.难道钱,权就真的大于一切吗?
阿克 回复于 2007/08/07 10:47
要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对法的熟悉,劳动法体系非常复杂,搞懂很困难,所以很多人吃了亏后以为不公,多上网看看吧,当你入门后,你就会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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