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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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50)
YAYA
2011/04/02 11:29
我不是上海的。为什么上海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我们单位是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将合同延续到三期过了。三期内不签第三次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的意思就是想拖着,方便到时候裁人!
如果单位这样执行我能用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6 16:58
上海高院有这样的司法指导,其他地方暂时还没看到有,这个是各地思路不同,北京的思路和上海完全相反。算是对法律模糊处的各自理解吧。对于你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三期内是自动延续,不续签是正常的,等三期过的时候,你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话,单位必须签订。
YAYA
2011/03/31 17:10
我已经于公司签过两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将于5月31日到期,现在正在孕期,克公司说等我过了哺乳期再考虑是否续签第三次的长期合同。这样合理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2 09:51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然延续到三期结束,这个延续不算续约一次。我不太清楚你是否是上海的,如果是上海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约。其他省市的话,第二次到期,你提出续约的,单位就必须订无固定了。
2010/07/01 16:07
因我是协保下岗工人,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无需缴金.我在此公司服务超过十年,现在单位以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为由将我辞退,并且不发给遣散费.这样做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7/02 13:20
协保是特殊劳动关系,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给经济补偿金。具体请看你与公司的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
2010/04/29 10:14
我单位一职工旷工三个多月,现要求回来上班。领导同意其返岗,要做相应的处罚。“罚款2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违反国家规定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4/29 13:11
罚款是不合法的。但是可以根据你们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做。
jessie
2010/04/09 20:56
感谢您以上的回答。但是公司写明的是适用期的工资是2200,我咨询了12333热线,说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签订转正工资的金额,问了3个人都是这样说的,另外加班时完全出于自愿的对吗?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11 11:55
那你问他们,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转正工资怎么办呢?就能按照你口头说的2500元办了吗?12333确实可以说必须不必须,但是我们做实务的人就要考虑如果没有怎么办,你说是吧?那些空头的理论有什么用呢?另外加班是要单位和员工都同意的。
jessie
2010/04/09 19:42
请教一下您,我和公司签定的是标准工作时的3年合同,其中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注明是2200/月转正之后当时口头说是2500/月但没写入合同,是否已经违法?第4个月应按转正后的2500/月发工资,如果公司还按照2200/月发给我,我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款适用于我的情况吗? 解除的话几天内可以离开公司?我是做财务的,需要交接现金及票据。我已决定辞职,单尚未向公司提出,我就是想索要我应得的试用期和转正工资的差额,请问如何处理比较好?非常感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09 20:40
不违法呀,你劳动合同写的工资是2200元,只要公司给你大于等于2200元,就不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所谓的工资差额都是口头的,不符合劳动合同书面的要求。法律上不认可的。
飞飞
2010/03/11 12:41
谢谢答复.
上文提到的是单位通知我不续签,我在被哄骗的情况下,签了通知书回执.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3/11 20:25
回执是表示同意不续签还是收到?如果是表示收到,那你再通知单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如果是表示同意,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法再签了。有一点我始终要强调,成年人不要把责任都推给哄骗,自己的权利要认真行使,如果你不行使就当放弃了。自己要对自己负责。
飞飞
2010/03/08 11:04
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2008年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签第三次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给我续签,而且在哄骗的情况下,我在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这样合法吗,第三次签合同到底谁说了算,如果不签,没有机构监督他们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3/08 21:17
不续签通知书是谁通知谁?你通知单位,还是单位通知你?如果是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才会引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你主动要求不续签(无论当时是否哄骗,现在显然你证据不利)。劳动合同法当然会尊重你的意思表示。这不存在有没有机构监督的问题,而是你缺乏生活经验。如果是单位通知你,那到还有希望。
laizhi888
2010/02/03 23:27
那我如果就是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回去上班!
单位就是不接收!
法院在一定程度袒护偏向于单位!
那么接下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请您给分析分析。。。


我已经考虑到了会去日照法院二审。
甚至我还想到将来要去省检察院抗诉。。。。 。。。
已经拖了十年了,再拖十年又何妨?
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虽然我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有坚信会有看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我的目的就是回去上班,是为了口气!
不达目的我誓不罢休的!~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4 13:11
法院法官也只是上班的,你非要谈法律以外的情况,我也没法给你预测的。
laizhi888
2010/02/03 13:57
1. 我是被单位勒令待岗有文件,这个单位和我没有异议。但是待岗又让我上班拿300元最低工资,我不服从单位的决定一直没有去上羞辱的班,二十多次要求正式上班或调动,但是单位一直不理睬。 我不服从待岗决定从法律上有错吗?算旷工吗?法律对待岗的定义是什么??  我从2001年至今没有拿到过一分钱。
2.单位陈述时抛开我被待岗的事实,说2004年底,他们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我长期不上班,不到被告处做出说明,对其做出自然减员的处理决定。 (这中除名和减员的方式和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3. 单位答辩讲当时是用电话口头告知我被减员的,没有送达手续。(实际连电话都没有打给我,他们提供不出打给我电话的准确证据)按照《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他们明显做错了。关键的是,我在04年之后还多次去单位找要求上班,得到的讯息仍然是研究研究,并没有人告诉我被减员了。直至08年底从省联社上访那里才得知。  通过这点,是不是就能判定单位除名或减员决定无效?
4。 待岗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缴纳原本单位承担的那块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请多指教啊!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15:47
1、劳动法上本就没有待岗的概念,这些都是国有企业解决多余职工的政策性处理,谈不上法律层面2、6年了,已经丧失探讨程序合法的意义了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都已被废止了,这个复函对解决问题没什么意义4、既然待岗都不是法律概念,那也不谈你这个待遇了站在仲裁的角度上看,你在2004年至今的状态不明确,他们没必要冒险支持你。不如把包袱踢给法院。建议你想个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吧,他们为了避免二审改判,应该会压着调的,双方都让一步。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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