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07/07/01 09:10 | by
我们单位是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将合同延续到三期过了。三期内不签第三次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的意思就是想拖着,方便到时候裁人!
如果单位这样执行我能用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文提到的是单位通知我不续签,我在被哄骗的情况下,签了通知书回执.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单位就是不接收!
法院在一定程度袒护偏向于单位!
那么接下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请您给分析分析。。。
我已经考虑到了会去日照法院二审。
甚至我还想到将来要去省检察院抗诉。。。。 。。。
已经拖了十年了,再拖十年又何妨?
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虽然我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有坚信会有看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我的目的就是回去上班,是为了口气!
不达目的我誓不罢休的!~
2.单位陈述时抛开我被待岗的事实,说2004年底,他们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我长期不上班,不到被告处做出说明,对其做出自然减员的处理决定。 (这中除名和减员的方式和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3. 单位答辩讲当时是用电话口头告知我被减员的,没有送达手续。(实际连电话都没有打给我,他们提供不出打给我电话的准确证据)按照《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他们明显做错了。关键的是,我在04年之后还多次去单位找要求上班,得到的讯息仍然是研究研究,并没有人告诉我被减员了。直至08年底从省联社上访那里才得知。 通过这点,是不是就能判定单位除名或减员决定无效?
4。 待岗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缴纳原本单位承担的那块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请多指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