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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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52)
YAYA
2011/04/02 11:29
我不是上海的。为什么上海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我们单位是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将合同延续到三期过了。三期内不签第三次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的意思就是想拖着,方便到时候裁人!
如果单位这样执行我能用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6 16:58
上海高院有这样的司法指导,其他地方暂时还没看到有,这个是各地思路不同,北京的思路和上海完全相反。算是对法律模糊处的各自理解吧。对于你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三期内是自动延续,不续签是正常的,等三期过的时候,你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话,单位必须签订。
YAYA
2011/03/31 17:10
我已经于公司签过两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将于5月31日到期,现在正在孕期,克公司说等我过了哺乳期再考虑是否续签第三次的长期合同。这样合理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2 09:51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然延续到三期结束,这个延续不算续约一次。我不太清楚你是否是上海的,如果是上海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约。其他省市的话,第二次到期,你提出续约的,单位就必须订无固定了。
2010/07/01 16:07
因我是协保下岗工人,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无需缴金.我在此公司服务超过十年,现在单位以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为由将我辞退,并且不发给遣散费.这样做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7/02 13:20
协保是特殊劳动关系,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给经济补偿金。具体请看你与公司的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
2010/04/29 10:14
我单位一职工旷工三个多月,现要求回来上班。领导同意其返岗,要做相应的处罚。“罚款2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违反国家规定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4/29 13:11
罚款是不合法的。但是可以根据你们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做。
jessie
2010/04/09 20:56
感谢您以上的回答。但是公司写明的是适用期的工资是2200,我咨询了12333热线,说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签订转正工资的金额,问了3个人都是这样说的,另外加班时完全出于自愿的对吗?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11 11:55
那你问他们,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转正工资怎么办呢?就能按照你口头说的2500元办了吗?12333确实可以说必须不必须,但是我们做实务的人就要考虑如果没有怎么办,你说是吧?那些空头的理论有什么用呢?另外加班是要单位和员工都同意的。
jessie
2010/04/09 19:42
请教一下您,我和公司签定的是标准工作时的3年合同,其中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注明是2200/月转正之后当时口头说是2500/月但没写入合同,是否已经违法?第4个月应按转正后的2500/月发工资,如果公司还按照2200/月发给我,我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款适用于我的情况吗? 解除的话几天内可以离开公司?我是做财务的,需要交接现金及票据。我已决定辞职,单尚未向公司提出,我就是想索要我应得的试用期和转正工资的差额,请问如何处理比较好?非常感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09 20:40
不违法呀,你劳动合同写的工资是2200元,只要公司给你大于等于2200元,就不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所谓的工资差额都是口头的,不符合劳动合同书面的要求。法律上不认可的。
飞飞
2010/03/11 12:41
谢谢答复.
上文提到的是单位通知我不续签,我在被哄骗的情况下,签了通知书回执.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3/11 20:25
回执是表示同意不续签还是收到?如果是表示收到,那你再通知单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如果是表示同意,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法再签了。有一点我始终要强调,成年人不要把责任都推给哄骗,自己的权利要认真行使,如果你不行使就当放弃了。自己要对自己负责。
飞飞
2010/03/08 11:04
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2008年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签第三次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给我续签,而且在哄骗的情况下,我在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这样合法吗,第三次签合同到底谁说了算,如果不签,没有机构监督他们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3/08 21:17
不续签通知书是谁通知谁?你通知单位,还是单位通知你?如果是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才会引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你主动要求不续签(无论当时是否哄骗,现在显然你证据不利)。劳动合同法当然会尊重你的意思表示。这不存在有没有机构监督的问题,而是你缺乏生活经验。如果是单位通知你,那到还有希望。
laizhi888
2010/02/03 23:27
那我如果就是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回去上班!
单位就是不接收!
法院在一定程度袒护偏向于单位!
那么接下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请您给分析分析。。。


我已经考虑到了会去日照法院二审。
甚至我还想到将来要去省检察院抗诉。。。。 。。。
已经拖了十年了,再拖十年又何妨?
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虽然我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有坚信会有看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我的目的就是回去上班,是为了口气!
不达目的我誓不罢休的!~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4 13:11
法院法官也只是上班的,你非要谈法律以外的情况,我也没法给你预测的。
laizhi888
2010/02/03 13:57
1. 我是被单位勒令待岗有文件,这个单位和我没有异议。但是待岗又让我上班拿300元最低工资,我不服从单位的决定一直没有去上羞辱的班,二十多次要求正式上班或调动,但是单位一直不理睬。 我不服从待岗决定从法律上有错吗?算旷工吗?法律对待岗的定义是什么??  我从2001年至今没有拿到过一分钱。
2.单位陈述时抛开我被待岗的事实,说2004年底,他们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我长期不上班,不到被告处做出说明,对其做出自然减员的处理决定。 (这中除名和减员的方式和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3. 单位答辩讲当时是用电话口头告知我被减员的,没有送达手续。(实际连电话都没有打给我,他们提供不出打给我电话的准确证据)按照《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他们明显做错了。关键的是,我在04年之后还多次去单位找要求上班,得到的讯息仍然是研究研究,并没有人告诉我被减员了。直至08年底从省联社上访那里才得知。  通过这点,是不是就能判定单位除名或减员决定无效?
4。 待岗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缴纳原本单位承担的那块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请多指教啊!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15:47
1、劳动法上本就没有待岗的概念,这些都是国有企业解决多余职工的政策性处理,谈不上法律层面2、6年了,已经丧失探讨程序合法的意义了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都已被废止了,这个复函对解决问题没什么意义4、既然待岗都不是法律概念,那也不谈你这个待遇了站在仲裁的角度上看,你在2004年至今的状态不明确,他们没必要冒险支持你。不如把包袱踢给法院。建议你想个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吧,他们为了避免二审改判,应该会压着调的,双方都让一步。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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