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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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54)
YAYA
2011/04/02 11:29
我不是上海的。为什么上海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我们单位是说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将合同延续到三期过了。三期内不签第三次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的意思就是想拖着,方便到时候裁人!
如果单位这样执行我能用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6 16:58
上海高院有这样的司法指导,其他地方暂时还没看到有,这个是各地思路不同,北京的思路和上海完全相反。算是对法律模糊处的各自理解吧。对于你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三期内是自动延续,不续签是正常的,等三期过的时候,你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话,单位必须签订。
YAYA
2011/03/31 17:10
我已经于公司签过两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将于5月31日到期,现在正在孕期,克公司说等我过了哺乳期再考虑是否续签第三次的长期合同。这样合理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1/04/02 09:51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然延续到三期结束,这个延续不算续约一次。我不太清楚你是否是上海的,如果是上海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约。其他省市的话,第二次到期,你提出续约的,单位就必须订无固定了。
2010/07/01 16:07
因我是协保下岗工人,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无需缴金.我在此公司服务超过十年,现在单位以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为由将我辞退,并且不发给遣散费.这样做合法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7/02 13:20
协保是特殊劳动关系,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给经济补偿金。具体请看你与公司的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
2010/04/29 10:14
我单位一职工旷工三个多月,现要求回来上班。领导同意其返岗,要做相应的处罚。“罚款2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违反国家规定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4/29 13:11
罚款是不合法的。但是可以根据你们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做。
jessie
2010/04/09 20:56
感谢您以上的回答。但是公司写明的是适用期的工资是2200,我咨询了12333热线,说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签订转正工资的金额,问了3个人都是这样说的,另外加班时完全出于自愿的对吗?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11 11:55
那你问他们,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转正工资怎么办呢?就能按照你口头说的2500元办了吗?12333确实可以说必须不必须,但是我们做实务的人就要考虑如果没有怎么办,你说是吧?那些空头的理论有什么用呢?另外加班是要单位和员工都同意的。
jessie
2010/04/09 19:42
请教一下您,我和公司签定的是标准工作时的3年合同,其中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注明是2200/月转正之后当时口头说是2500/月但没写入合同,是否已经违法?第4个月应按转正后的2500/月发工资,如果公司还按照2200/月发给我,我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款适用于我的情况吗? 解除的话几天内可以离开公司?我是做财务的,需要交接现金及票据。我已决定辞职,单尚未向公司提出,我就是想索要我应得的试用期和转正工资的差额,请问如何处理比较好?非常感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4/09 20:40
不违法呀,你劳动合同写的工资是2200元,只要公司给你大于等于2200元,就不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所谓的工资差额都是口头的,不符合劳动合同书面的要求。法律上不认可的。
飞飞
2010/03/11 12:41
谢谢答复.
上文提到的是单位通知我不续签,我在被哄骗的情况下,签了通知书回执.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3/11 20:25
回执是表示同意不续签还是收到?如果是表示收到,那你再通知单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如果是表示同意,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法再签了。有一点我始终要强调,成年人不要把责任都推给哄骗,自己的权利要认真行使,如果你不行使就当放弃了。自己要对自己负责。
飞飞
2010/03/08 11:04
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2008年后签了两次固定合同,签第三次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不给我续签,而且在哄骗的情况下,我在不续签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这样合法吗,第三次签合同到底谁说了算,如果不签,没有机构监督他们吗?
阿克 回复于 2010/03/08 21:17
不续签通知书是谁通知谁?你通知单位,还是单位通知你?如果是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才会引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你主动要求不续签(无论当时是否哄骗,现在显然你证据不利)。劳动合同法当然会尊重你的意思表示。这不存在有没有机构监督的问题,而是你缺乏生活经验。如果是单位通知你,那到还有希望。
laizhi888
2010/02/03 23:27
那我如果就是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回去上班!
单位就是不接收!
法院在一定程度袒护偏向于单位!
那么接下来的结果会怎么样呢?
请您给分析分析。。。


我已经考虑到了会去日照法院二审。
甚至我还想到将来要去省检察院抗诉。。。。 。。。
已经拖了十年了,再拖十年又何妨?
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虽然我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有坚信会有看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我的目的就是回去上班,是为了口气!
不达目的我誓不罢休的!~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4 13:11
法院法官也只是上班的,你非要谈法律以外的情况,我也没法给你预测的。
laizhi888
2010/02/03 13:57
1. 我是被单位勒令待岗有文件,这个单位和我没有异议。但是待岗又让我上班拿300元最低工资,我不服从单位的决定一直没有去上羞辱的班,二十多次要求正式上班或调动,但是单位一直不理睬。 我不服从待岗决定从法律上有错吗?算旷工吗?法律对待岗的定义是什么??  我从2001年至今没有拿到过一分钱。
2.单位陈述时抛开我被待岗的事实,说2004年底,他们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我长期不上班,不到被告处做出说明,对其做出自然减员的处理决定。 (这中除名和减员的方式和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3. 单位答辩讲当时是用电话口头告知我被减员的,没有送达手续。(实际连电话都没有打给我,他们提供不出打给我电话的准确证据)按照《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他们明显做错了。关键的是,我在04年之后还多次去单位找要求上班,得到的讯息仍然是研究研究,并没有人告诉我被减员了。直至08年底从省联社上访那里才得知。  通过这点,是不是就能判定单位除名或减员决定无效?
4。 待岗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缴纳原本单位承担的那块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请多指教啊!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15:47
1、劳动法上本就没有待岗的概念,这些都是国有企业解决多余职工的政策性处理,谈不上法律层面2、6年了,已经丧失探讨程序合法的意义了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都已被废止了,这个复函对解决问题没什么意义4、既然待岗都不是法律概念,那也不谈你这个待遇了站在仲裁的角度上看,你在2004年至今的状态不明确,他们没必要冒险支持你。不如把包袱踢给法院。建议你想个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吧,他们为了避免二审改判,应该会压着调的,双方都让一步。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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