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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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48)
laizhi888
2010/02/02 22:45
1.  我注意到网上有很多案例,因为单位除名没有通知到个人,最后法院都判定单位除名无效。那我这个你的意见为什么不一致?
2.  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实际情况得到哪些补偿??
3.  想知道,单位对我的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09:31
你搜索时是带主观性的,专门去搜那些除名没通知到个人判无效,当然结果出来的都是判无效的,事实是此类情况提时效疑义也有很多支持的成功案例,因为记者觉得不合适写而没有发表,你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你已经到哪一步了,还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么?如果我是你们单位的代理人,我就说当时已经发过除名通知到你家了,而且证据保存两年足够了,现在已经6年了,所以现在提不出发的证据。而且你说单位没有除名,那6年没工资,就可以从侧面证明我发过了,劳动争议当时已经算发生了。这样辩论足以秒你的诉请了。我想仲裁之所以这样裁,也是我这样考虑的。从你的角度来看,你一定要抓住2001年到2004年也没有支付工资这点关键,强调你不知道劳动争议的发生。这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改变时效对你的影响。至于经济补偿,你按你工龄算下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吧。违法很难说,因为下岗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本身就很混乱。
laizhi888
2010/02/02 00:26
阿克您好!
我是一名山东日照农村信用社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动到信用社,在2001年我单位以竞争未能上岗的名义要求我待岗,(让我到其他科室工作,每月发300元钱生活费)。 我不同意待岗,(因为他们不是按照考试分数来的,比我考的低的人做调动处理,以你为我与领导关系不好,他故意整我让我待岗的)
然后单位就把我办公室钥匙给要去了,我也就没有上班到现在。。。
我每年都去找要求上班或者提前退休,单位领导都是说研究研究。结果没有音讯。(后来才知道在04年他们就私自把我给除名了,但是除名也没有告知我,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正式除名的文件)

现在我仲裁过了,结果是: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底解除;2. 发我2001年至2004年的最低生活保障12980元。 3,驳回我的其他诉求(我的诉求要求上班,补发2001到2009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

目前我不服判决,正在起诉于法院,但是法院的人说回单位上班是不可能了,。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世纪情况得到哪些补偿??然后单位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我的电话:13817782396 周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2 09:09
个人认为你的争议已经过时效了。2004年起就没有发放工资,如果说你还一直以为自己是没除名,我觉得说不过去。而且你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义务来给你工资和福利。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上的停止履行阶段。单位唯一没做好的是没把除名通知寄给你,如果他寄了,你连仲裁现在已经裁给你的钱都拿不到。
天山雄旒 Email Homepage
2009/07/05 10:50
我公司是个老乡镇集体企业,现准备改制,如果对原多年前巳按一年一个月进行了经济补偿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时他们是否还有净资产分配权。
阿克 回复于 2009/07/05 10:59
集体企业非常复杂,你说的职工是否有分配权,要看他们是什么类型的员工,是否是你们集体内的成员?不能拿劳动合同法来简单得套用。
龙一 Email
2008/01/05 15:45
在2008年元旦前我们公司和我们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2006年公司和我个人签了一份2006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请问,2008年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此句是否合法!旧的补充协议是否和现签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阿克 回复于 2008/01/05 22:19
这句话合同中很常见,表示后签订的补充内容和之前签订的是一样效力的。所以是合法的。如果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废止原先的劳动合同,那原先的条款与现在不重复且不违法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重复,只好按照新签的合同来。
飘飘飞雪 Homepage
2007/08/04 18:39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在对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感到很无奈.当地劳动部门也是无可奈何.难道钱,权就真的大于一切吗?
阿克 回复于 2007/08/07 10:47
要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对法的熟悉,劳动法体系非常复杂,搞懂很困难,所以很多人吃了亏后以为不公,多上网看看吧,当你入门后,你就会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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