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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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49)
laizhi888
2010/02/02 22:45
1.  我注意到网上有很多案例,因为单位除名没有通知到个人,最后法院都判定单位除名无效。那我这个你的意见为什么不一致?
2.  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实际情况得到哪些补偿??
3.  想知道,单位对我的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09:31
你搜索时是带主观性的,专门去搜那些除名没通知到个人判无效,当然结果出来的都是判无效的,事实是此类情况提时效疑义也有很多支持的成功案例,因为记者觉得不合适写而没有发表,你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你已经到哪一步了,还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么?如果我是你们单位的代理人,我就说当时已经发过除名通知到你家了,而且证据保存两年足够了,现在已经6年了,所以现在提不出发的证据。而且你说单位没有除名,那6年没工资,就可以从侧面证明我发过了,劳动争议当时已经算发生了。这样辩论足以秒你的诉请了。我想仲裁之所以这样裁,也是我这样考虑的。从你的角度来看,你一定要抓住2001年到2004年也没有支付工资这点关键,强调你不知道劳动争议的发生。这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改变时效对你的影响。至于经济补偿,你按你工龄算下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吧。违法很难说,因为下岗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本身就很混乱。
laizhi888
2010/02/02 00:26
阿克您好!
我是一名山东日照农村信用社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动到信用社,在2001年我单位以竞争未能上岗的名义要求我待岗,(让我到其他科室工作,每月发300元钱生活费)。 我不同意待岗,(因为他们不是按照考试分数来的,比我考的低的人做调动处理,以你为我与领导关系不好,他故意整我让我待岗的)
然后单位就把我办公室钥匙给要去了,我也就没有上班到现在。。。
我每年都去找要求上班或者提前退休,单位领导都是说研究研究。结果没有音讯。(后来才知道在04年他们就私自把我给除名了,但是除名也没有告知我,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正式除名的文件)

现在我仲裁过了,结果是: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底解除;2. 发我2001年至2004年的最低生活保障12980元。 3,驳回我的其他诉求(我的诉求要求上班,补发2001到2009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

目前我不服判决,正在起诉于法院,但是法院的人说回单位上班是不可能了,。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世纪情况得到哪些补偿??然后单位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我的电话:13817782396 周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2 09:09
个人认为你的争议已经过时效了。2004年起就没有发放工资,如果说你还一直以为自己是没除名,我觉得说不过去。而且你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义务来给你工资和福利。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上的停止履行阶段。单位唯一没做好的是没把除名通知寄给你,如果他寄了,你连仲裁现在已经裁给你的钱都拿不到。
天山雄旒 Email Homepage
2009/07/05 10:50
我公司是个老乡镇集体企业,现准备改制,如果对原多年前巳按一年一个月进行了经济补偿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时他们是否还有净资产分配权。
阿克 回复于 2009/07/05 10:59
集体企业非常复杂,你说的职工是否有分配权,要看他们是什么类型的员工,是否是你们集体内的成员?不能拿劳动合同法来简单得套用。
龙一 Email
2008/01/05 15:45
在2008年元旦前我们公司和我们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2006年公司和我个人签了一份2006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请问,2008年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此句是否合法!旧的补充协议是否和现签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阿克 回复于 2008/01/05 22:19
这句话合同中很常见,表示后签订的补充内容和之前签订的是一样效力的。所以是合法的。如果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废止原先的劳动合同,那原先的条款与现在不重复且不违法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重复,只好按照新签的合同来。
飘飘飞雪 Homepage
2007/08/04 18:39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在对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感到很无奈.当地劳动部门也是无可奈何.难道钱,权就真的大于一切吗?
阿克 回复于 2007/08/07 10:47
要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对法的熟悉,劳动法体系非常复杂,搞懂很困难,所以很多人吃了亏后以为不公,多上网看看吧,当你入门后,你就会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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