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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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 法库 | 评论(15) | 引用(0) | 阅读(26844)
laizhi888
2010/02/02 22:45
1.  我注意到网上有很多案例,因为单位除名没有通知到个人,最后法院都判定单位除名无效。那我这个你的意见为什么不一致?
2.  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实际情况得到哪些补偿??
3.  想知道,单位对我的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3 09:31
你搜索时是带主观性的,专门去搜那些除名没通知到个人判无效,当然结果出来的都是判无效的,事实是此类情况提时效疑义也有很多支持的成功案例,因为记者觉得不合适写而没有发表,你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你已经到哪一步了,还能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么?如果我是你们单位的代理人,我就说当时已经发过除名通知到你家了,而且证据保存两年足够了,现在已经6年了,所以现在提不出发的证据。而且你说单位没有除名,那6年没工资,就可以从侧面证明我发过了,劳动争议当时已经算发生了。这样辩论足以秒你的诉请了。我想仲裁之所以这样裁,也是我这样考虑的。从你的角度来看,你一定要抓住2001年到2004年也没有支付工资这点关键,强调你不知道劳动争议的发生。这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改变时效对你的影响。至于经济补偿,你按你工龄算下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吧。违法很难说,因为下岗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本身就很混乱。
laizhi888
2010/02/02 00:26
阿克您好!
我是一名山东日照农村信用社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动到信用社,在2001年我单位以竞争未能上岗的名义要求我待岗,(让我到其他科室工作,每月发300元钱生活费)。 我不同意待岗,(因为他们不是按照考试分数来的,比我考的低的人做调动处理,以你为我与领导关系不好,他故意整我让我待岗的)
然后单位就把我办公室钥匙给要去了,我也就没有上班到现在。。。
我每年都去找要求上班或者提前退休,单位领导都是说研究研究。结果没有音讯。(后来才知道在04年他们就私自把我给除名了,但是除名也没有告知我,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正式除名的文件)

现在我仲裁过了,结果是: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底解除;2. 发我2001年至2004年的最低生活保障12980元。 3,驳回我的其他诉求(我的诉求要求上班,补发2001到2009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

目前我不服判决,正在起诉于法院,但是法院的人说回单位上班是不可能了,。我想申请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可以根据山东世纪情况得到哪些补偿??然后单位的违法在哪些方面?

谢谢,我的电话:13817782396 周
阿克 回复于 2010/02/02 09:09
个人认为你的争议已经过时效了。2004年起就没有发放工资,如果说你还一直以为自己是没除名,我觉得说不过去。而且你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没有义务来给你工资和福利。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实际上的停止履行阶段。单位唯一没做好的是没把除名通知寄给你,如果他寄了,你连仲裁现在已经裁给你的钱都拿不到。
天山雄旒 Email Homepage
2009/07/05 10:50
我公司是个老乡镇集体企业,现准备改制,如果对原多年前巳按一年一个月进行了经济补偿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时他们是否还有净资产分配权。
阿克 回复于 2009/07/05 10:59
集体企业非常复杂,你说的职工是否有分配权,要看他们是什么类型的员工,是否是你们集体内的成员?不能拿劳动合同法来简单得套用。
龙一 Email
2008/01/05 15:45
在2008年元旦前我们公司和我们重新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2006年公司和我个人签了一份2006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请问,2008年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此句是否合法!旧的补充协议是否和现签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阿克 回复于 2008/01/05 22:19
这句话合同中很常见,表示后签订的补充内容和之前签订的是一样效力的。所以是合法的。如果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废止原先的劳动合同,那原先的条款与现在不重复且不违法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重复,只好按照新签的合同来。
飘飘飞雪 Homepage
2007/08/04 18:39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在对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时感到很无奈.当地劳动部门也是无可奈何.难道钱,权就真的大于一切吗?
阿克 回复于 2007/08/07 10:47
要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对法的熟悉,劳动法体系非常复杂,搞懂很困难,所以很多人吃了亏后以为不公,多上网看看吧,当你入门后,你就会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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