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总工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一事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不少企业认为该法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甚至有外资企业表示可能会撤出中国等一些说法发表看法,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说,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不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头的问题”。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也撰文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几个主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三条底线”。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要同工同酬。这三条底线是必须守住的。
在驳斥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抗议时,官方机构始终抓住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对增加企业成本的观点作出否定意见。由于企业在这场辩论中属于不特定对象,所以也没法反驳。一场单边发言的辩论中,官方始终是占据上风的。
其实,企业难道那么介意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样就会大幅增加企业成本吗?当然不是。尤其是那么多外资企业如此义愤填膺,根本就不是因为官方辩解的这些方面。外资企业多来自法治国家,他们对于研究法律、利用法律的意识远比国内很多政府机关强。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已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外企怎么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再次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就如此愤怒?
经过了解,很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影响企业利益,“罪魁祸首”是该法新确立的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这点则是草案阶段国内劳动法界对劳动合同制度两种观点地交锋:一种较偏向于合同自由,认为劳动合同由双方自由约定,长期短期不宜由国家立法干涉;另一种则偏向于传统计划经济,认为现在企业与员工地位不对等,实现完全的自由协商有很大困难,最好由国家对其作出干涉。而本次《劳动合同法》中后者显然占了上风。
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体现主要有:
1、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大行其道;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不难发现,这两点的推行必然会让企业的成本直线上升。更重要的是,这两点彻底改变了现行劳动法的导向,使得十多年来建立的劳动合同观念被彻底打破。尤其是后者,将大大提高员工离职时企业的成本。而官方在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发言中,对此却刻意避而不谈。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也撰文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几个主要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三条底线”。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要同工同酬。这三条底线是必须守住的。
在驳斥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抗议时,官方机构始终抓住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对增加企业成本的观点作出否定意见。由于企业在这场辩论中属于不特定对象,所以也没法反驳。一场单边发言的辩论中,官方始终是占据上风的。
其实,企业难道那么介意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样就会大幅增加企业成本吗?当然不是。尤其是那么多外资企业如此义愤填膺,根本就不是因为官方辩解的这些方面。外资企业多来自法治国家,他们对于研究法律、利用法律的意识远比国内很多政府机关强。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已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外企怎么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再次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就如此愤怒?
经过了解,很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影响企业利益,“罪魁祸首”是该法新确立的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这点则是草案阶段国内劳动法界对劳动合同制度两种观点地交锋:一种较偏向于合同自由,认为劳动合同由双方自由约定,长期短期不宜由国家立法干涉;另一种则偏向于传统计划经济,认为现在企业与员工地位不对等,实现完全的自由协商有很大困难,最好由国家对其作出干涉。而本次《劳动合同法》中后者显然占了上风。
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体现主要有:
1、无固定期限合同将大行其道;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不难发现,这两点的推行必然会让企业的成本直线上升。更重要的是,这两点彻底改变了现行劳动法的导向,使得十多年来建立的劳动合同观念被彻底打破。尤其是后者,将大大提高员工离职时企业的成本。而官方在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发言中,对此却刻意避而不谈。
2007/07/04 09:35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