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处提供有偿劳务,接受管理,但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条件的情况,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即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但是,在此情况下,即使签署劳务合同,也必须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其它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并且,也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退休返聘除外)。
而其他比较常见的劳务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目的,服务提供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松散的关系。例如甲与A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利用闲暇时间兼职为B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则甲与B 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又如,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些劳务合同都受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只服务于本单位,从属于本单位,并且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则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实际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则发生争议之后,也会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是劳动合同。从而无法避免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义务。
但是,在此情况下,即使签署劳务合同,也必须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其它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并且,也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退休返聘除外)。
而其他比较常见的劳务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目的,服务提供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用人单位存在松散的关系。例如甲与A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利用闲暇时间兼职为B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则甲与B 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又如,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些劳务合同都受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只服务于本单位,从属于本单位,并且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则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实际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则发生争议之后,也会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是劳动合同。从而无法避免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义务。
mimi
2007/09/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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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 11:12 |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