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浦所〔201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9月1日实施
从此可避免“多发一元钱,多缴两万税”问题

  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按照新修订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执行,即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
  详见: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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