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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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4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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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保办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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