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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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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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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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市医保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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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48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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