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48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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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8]50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其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2005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6823元的60%为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计入;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暂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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