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35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现对原由单位负担的职工生育医疗费、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费、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和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健康检查费等的处理意见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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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2]4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号发布)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 38号)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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