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我所在的研发部门被撤销,公司认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而且公司说没有其他适合我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我的合同还有1年到期,一共签了3年,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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