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网友包包问:
  我们公司春节前发出书面通知,春节放假天数为2月3日到2月15日,2月16日正常上班。现在要发2月份的工资了,公司说春节放假天数超过了法定的天数,要扣我们5.5天的工资。公司当初告知我们放假天数,但是未说明多放的天数要扣我们的工资,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了五天半的工资。这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请问我现在要怎么维权?谢谢!

新的加班费该怎么算?

[不指定 2008/02/06 11:22 | by 阿克 ]
  网友ocean-jun问: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现在就职于深圳关内的一家外企,进公司时,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其中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公司的就业守则等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在就业守则上明确规定了我们的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月标准工资/20.4(因为我们公司年出勤日为245天,平均每月出勤20.4天)。后来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把就业守则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改为“月标准工资/20.92”并且规定08年1月1日生效。
  08年1月18日,我们公司发放07年12的加班费和08年1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公司一直都是提前发)。但是在此次工资发放时,07年12月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标准工资/20.83。
  后来在08年1月22日的时候,我书面电子邮件告诉公司12月加班费计算基数变为月标准工资/20.83 而07年12月新的就业守则并没有生效,公司这样做不妥,但是到现在,公司都没有回答此问题。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克扣加班费为由(按照20.83计算时,比按照20.4计算少支付大概40元),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元旦工资算不来了

[不指定 2008/01/01 14:59 | by 阿克 ]
  元旦工资怎么算?我真的没了方向。
  29日的《新闻晨报》撰文说:“元旦加班费计算方法:2008年1月1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2007年12月30日、31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而31号的《新民晚报》却说:“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由于国家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应当是修改后的20.83天,因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发生一定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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