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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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函[2009]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障问题,我部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铜川市等7个城市作为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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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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