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232原则

[不指定 2007/05/15 13:08 | by 阿克 ]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选、育、用、留人的过程,选育用人暂且不多说,留人实际上也是员工关系一个重要的范畴。众多的公司经过分析比较,发现员工离职较为集中有三个时间段,即入职的第2周、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及在公司工作了2年的老员工,这就是员工离职的232原则。

  网友佳影问:
  我现在所属的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性质上属于集体企业,我于2005年8月份进入该集团,并与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0号。现在公司于2007年4月11号通知我们,要求我们与集团公司解除合同,并与一家个人企业签订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就在原公司待岗。请问像这样子,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索赔,应该如何要求?而且我们的3月份工资以及2006年底的双薪至今没有发放。请专家给些意见,谢谢!
  网友carolhe问:
  公司要签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书,里面有写道:不得将公司信息资料外泄;辞职需提前3个月通知,由公司安排调离岗位,待3个月脱离期过后方可离开单位。我的问题是:
  1。里面写的“脱离期”是否等同于“脱密期”?这份安全责任书能否视为保密协议?
  2。协议里没有写明有保密补偿金,是否可视为协议无效?即如果我要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现在是不得不签,觉得很为难。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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