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澳大利亚人,于2005年进入上海某化工公司,职务为采购经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合同到期前,张某向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自己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继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回应。
  张某在合同到期终止后,与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单位拒绝向其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满单位的行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网友m1qu问:
  准备合同结束后不续约了,但是公司有准备调薪的计划,而且会从今年1月开始补偿调薪后与实际发放的金额差和年中奖,可能就在我合同的最后一个月实施,如果我现在提出不续约,法律上是不是有规定我可以拿到这些补偿还是不能拿?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王某是某外事服务公司员工,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5月,王某被派往A外企广州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期间每月薪水4000元。2008年1月,该外事服务公司与A外企广州办事处签订了自2008年生效的聘用中国员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A外企广州办事处解聘中国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对方支付一个月聘用费作为代替通知金,同时向对方支付补偿费。

项目损失人员闲置怎么办?

[不指定 2010/08/09 20:27 | by 阿克 ]
  网友底层人民问:
  我在的上海某软件外包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2010年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便于我们在家找工作”。我们不同意,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我们在公司工作即将满1年)。
  公司说不会走赔偿这条路,如果不同意这个协商,以后就要对我们实行待岗制度和监管,派HR每天看着我们,不允许访问外网,不允许随便请事假(说这样我们就不能随便出去面试),还会每天给我们分配不可能做完的工作,并鸡蛋挑骨头来评定我们的performance不好,并说等将来的公司打电话进行任职前调查时也不会给我们说好话,可惜我当时没把这些谈话录下来,没留下证据。
  想请大家帮忙看看,公司这些要求合法吗,能不能申请仲裁呢?我们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薪水过分吗。
  网友wtspirit问:
  05年4月进公司,哺乳期到5月30号结束。公司与我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3.5个月薪水作为补偿。双方签了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签不行)。我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齐赔偿金么?因为签过字了,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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