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网友miracle86问:
  本人去年毕业后签订一家公司,户口随公司落户。近提交了离职申请,还未到约定的服务期。按合同需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费用之外,培训协议中还有两项费用不能按服务期分摊:
  1、因离职造成公司需另招募新人并另行培训增加的费用成本;
  2、因脱产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致有效工作时间及劳动产出减少。
  此两项“额外”成本共计2500元,未达服务期离职需支付的违约金就是未分摊的培训费+固定的额外成本,请问这个不能按服务期分摊的额外成本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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